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州细云纸业有限公司
福清市方力包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方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细云公司立即偿还货款281,868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欠款总额的日3‰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程细云对被告细云公司结欠的货款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以被告在诉讼期间偿还25万元款项为由变更第一项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细云公司偿还货款31,868.12元及以货款281,868元为基数按日3‰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制造、销售纸箱、纸盒、纸袋、塑料制品企业,被告细云公司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2020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细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明确约定纸品规格、价格及付款办法。《购销合同》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电汇,付款期限为月结60天,每月结算截止日为25日,如逾期付款,原告有权终止所有订单,并对所欠货款每日加收欠款3‰的违约金。由于被告细云公司未能足额按期还款,双方于2020年5月21日就货款数额进行对账结算,细云公司确认截止2020年5月19日结欠原告货款853,056.05元。结算完成后,出于对被告细云公司的信任,原告便继续按照《购销合同》约定提供各种包装材料,但被告细云公司仍未按时支付相应的货款。2020年6月25日,被告程细云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被告细云公司结欠原告的852,078.01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1日。2020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细云公司再次进行对账结算,被告细云公司确认截止2020年7月19日结欠原告货款1,011,868.12元。此后,被告细云公司陆续向原告偿还货款73万元,在诉讼期间又于2021年8月20日和9月27日分别还款5万元和20万元,尚欠货款本金31,868.12元及逾期违约金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细云公司、程细云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被告细云公司、程细云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的购销合同、应收帐款对帐单3份、担保函,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另查明,程细云出具的担保函载明其为细云公司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货款本金、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2020年7月17日的对账单上,程细云另备注,7月13日单T3T/E瓦:72.5(宽)×158.8cm不良品有13片要扣52.02元,原告同意扣除该款。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细云公司向原告购买纸箱及结欠货款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细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协议约定严格履行。被告细云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结算对账确认仍结欠原告货款1,011,816.1元(已扣52.02元),有其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为据,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扣除原告自认被告细云公司陆续偿还的货款本金98万元,剩余货款本金31,816.1元应予偿还。按购销合同约定,每月结算截止日为25日,结算后60天内付清,逾期应支付滞纳金,即被告细云公司至迟应在2020年9月25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否则应承担支付滞纳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原告主张滞纳金按购销合同约定的日3‰计算明显过高,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按月利率1.5%计算。原告主张按起诉之日(2021年8月16日)起计付滞纳金系其处分自身权利,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程细云作为连带清偿保证人,上述债务未超出其担保范围,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细云公司、程细云经本院合格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州细云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福清市方力包装有限公司货款31,816.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按月利率1.5%计算,其中货款281,816.1元的滞纳金从2021年8月16日起计至2021年8月20日,货款231,816.1元的滞纳金从2021年8月21日起计至2021年9月27日,货款31,816.1元的滞纳金从2021年9月28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程细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福州细云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福清市方力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被告福州细云纸业有限公司、程细云共同负担,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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