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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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品极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冠昌旅游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深圳市品极科技有限公司、施俊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冠昌旅游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69,3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69,3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时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冠昌旅游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6.96元,由原告东莞市冠昌旅游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255元,被告深圳市品极科技有限公司、施俊杰负担5,17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