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常熟银行东海支行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单**、单**、张*偿还所拖欠的借款本金50000元和至2021年8月9日止逾期利息2479.09元(合计52479.09元)及以后罚息(注:罚息计算到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3.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04月14日,原告与被告单**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单**、张*为共同借款人(单**、张*系夫妻),约定被告2020年04月14口至2021年4月1日,最高贷款额5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贷款月利率为8.4%。逾期利率按实际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约定贷款支付方式为根据借款人提款/用信申诘确定,还款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并确定了贷款、还款资金存放账户和账号/卡号。被告单**使用手机银行提出申请并获通过,立下借据,于2020年4月14日提取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至2021年4月13日。被告在借款期内尚能如期归还利息,到期后剩余本息经多次催要至今无力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审理,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单**、单**、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单**、张*系夫妻关系。2020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单**(借款人)、单**(共同借款人)、张*(共同借款人)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最高贷款限额5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日,贷款用于生产经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10.08%,约定了贷款资金存放账户及支付方式,逾期贷款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合同还约定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如分期还款的,借款人未按时偿还一个还款期的贷款本金或利息;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贷款人可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贷款本金、利息、支付逾期利息、罚息、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案涉借款还款到期为2021年4月13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贷款人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只归还了部分利息,尚欠本金50000元,截至2021年8月9日利息、罚息合计2479.09元,经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举证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小微客户利息明细表、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银行东海支行与被告单**、单**、张*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单**、单**、张*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属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继续偿还借款本息、罚息以及负担实现债权费用的责任。被告单**、单**、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等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单**、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21年8月9日利息、罚息合计2479.09元;此后利息和罚息合并计算,按年利率13.10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单**、单**、张*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支付律师费1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计556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偿还原告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上诉前联系本案法官开具《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以便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上诉费,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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