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玔(镇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丹阳市菲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龙玔(镇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玔(镇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丹阳市菲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750元,合计775元,由原告龙玔(镇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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