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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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玔(镇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丹阳市菲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龙玔(镇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玔(镇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丹阳市菲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750元,合计775元,由原告龙玔(镇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