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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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霸州亮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慈溪博生公司、霸州亮洁公司、佳帮手日用品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引起的诉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实质为由两个同一类诉讼标的引起的两个诉合并而成的普通共同诉讼,原审法院对由慈溪博生公司、霸州亮洁公司、佳帮手日用品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引起的诉没有管辖权。慈溪博生公司因发现天猫网店“佳帮手居家日用品专营店”和“刮刮乐旗舰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提起本案诉讼。“佳帮手居家日用品专营店”由佳帮手家居公司经营,“刮刮乐旗舰店”由案外人西安以岭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营。“佳帮手居家日用品专营店”及“刮刮乐旗舰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均标示有“委托商:西安佳帮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商:浙江佳家日用品有限公司”。可知,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均是以佳帮手家居公司为委托商、浙江佳家公司为生产商,与霸州亮洁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霸州亮洁公司与佳帮手家居公司、浙江佳家公司并不存在共同生产行为。本案中,因慈溪博生公司对霸州亮洁公司的天猫网店“曾小洁旗舰店”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发起商品投诉,并在同一时间段以相同的理由对作为霸州亮洁公司的销售商的佳帮手日用品公司在“佳帮手居家日用品专营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发起商品投诉。因此,霸州亮洁公司向慈溪博生公司发送《催告函》,函告慈溪博生公司撤回对慈溪博生公司制造的产品的所有商品投诉或者行使诉权,故慈溪博生公司将霸州亮洁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由于霸州亮洁公司在《催告函》中是针对慈溪博生公司对霸州亮洁公司制造的产品发起的侵权警告进行催告,并不代表霸州亮洁公司参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因此,在本案中存在两个同一类诉讼标的。原审法院对慈溪博生公司、霸州亮洁公司、佳帮手日用品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引起的诉没有管辖权。(二)霸州亮洁公司在本案答辩期内提起了管辖权异议,明确表示不同意在本案中审理慈溪博生公司与霸州亮洁公司、佳帮手日用品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引起的诉,并申请原审法院驳回慈溪博生公司基于慈溪博生公司与霸州亮洁公司、佳帮手日用品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提起的诉,原审法院不能通过应诉管辖取得对慈溪博生公司与霸州亮洁公司、佳帮手日用品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引起的诉的管辖权,应当依法将慈溪博生公司、霸州亮洁公司和佳帮手日用品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形成的诉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慈溪博生公司辩称,(一)霸州亮洁公司并未对本案管辖权的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而是对其是否为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实体性问题提出异议,不应在本案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审查上述问题。1.霸州亮洁公司和其他被诉侵权人均为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浙江佳家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佳帮手家居用品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委托生产方且为产品外包装标明的商标的商标权人,二者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佳帮手日用品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天猫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店铺所在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实际经营者,二者共同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霸州亮洁公司在慈溪博生公司以涉案专利对本案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发起投诉后,于2021年5月21日主动向慈溪博生公司寄送《催告函》,在《催告函》中霸州亮洁公司明确表示佳帮手日用品公司为其销售商,且其对被投诉商品进行了侵权比对,做出了不侵权的判断,要求慈溪博生公司在收到催告函后1日内撤回对包括本案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在内的侵权链接的投诉、并催告慈溪博生公司及时行使诉权,否则,其将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不正当竞争之诉,要求慈溪博生公司赔偿因不当维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可见,霸州亮洁公司在《催告函》中自认其与本案的侵权行为存在牵连关系,该份证据足以证明霸州亮洁公司参与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其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可争辩性,满足了审查被告适格性的形式关联性要求。2.本案中慈溪博生公司是以同一项专利针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提起的侵权之诉,仅具有唯一的诉讼标的。3.霸州亮洁公司并非本案确定管辖权的连结点,霸州亮洁公司提出的其不属于适格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的异议应当在实体审理过程中进行审理认定。本案中,原审法院行使管辖权是以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即浙江佳家公司的住所地作为管辖连结点,霸州亮洁公司对确定诉讼管辖的连结点并无影响,而浙江佳家公司实施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行为的证据明确、清晰,具有高度盖然性,足以作为本案管辖权的连结点。(二)本案中霸州亮洁公司和其他各被诉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构成必要共同诉讼。慈溪博生公司以同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就同一被诉侵权产品针对各被诉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各被诉侵权人之间分别或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均对慈溪博生公司造成同一损害,为同一诉讼标的,应当认定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本案中各被诉侵权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至于如何认定霸州亮洁公司在本案中共同侵权的地位、实施何种具体侵权行为的问题,应当在本案实体审理过程中予以审理认定,而不应在本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事项审查过程中进行认定。综上所述,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霸州亮洁公司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各被诉侵权人应当作为本案中的共同被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浙江佳家公司、佳帮手家居公司、佳帮手日用品公司、天猫公司未作陈述。

慈溪博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慈溪博生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浙江佳家公司、霸州亮洁公司、佳帮手家居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销毁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判令佳帮手日用品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3.判令天猫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并立即删除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4.判令浙江佳家公司、霸州亮洁公司、佳帮手家居公司、佳帮手日用品公司连带赔偿慈溪博生公司经济损失1827700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浙江佳家公司、霸州亮洁公司、佳帮手家居公司、佳帮手日用品公司、天猫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慈溪博生公司系专利号ZL20172047XXXX.5、名称为“具有提手的挤压平板拖把清洁工具”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至今有效。慈溪博生公司发现天猫网由佳帮手日用品公司经营的“佳帮手居家日用专营店”“刮刮乐旗舰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3、5、6、9的保护范围,且该产品的生产者为浙江佳家公司、佳帮手家居公司。霸州亮洁公司亦参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即佳帮手家居公司委托浙江佳家公司、霸州亮洁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浙江佳家公司、霸州亮洁公司、佳帮手家居公司、佳帮手日用品公司的侵权行为已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共同侵害,侵权范围极广,严重挤占了其专利产品份额。天猫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立即删除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慈溪博生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霸州亮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实质上是由两个同一类法律关系形成的诉讼合并而成,为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对此,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在一案中诉讼,并认为,原审法院对慈溪博生公司与霸州亮洁公司、佳帮手日用品公司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引起的诉讼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慈溪博生公司与霸州亮洁公司、佳帮手日用品公司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引起的诉讼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浙江佳家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台州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个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法院均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慈溪博生公司选择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霸州亮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霸州市亮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霸州市亮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慈溪博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21)浙甬天证民字第313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130号公证书)、霸州亮洁公司发送给慈溪博生公司的《催告函》等证据。第3130号公证书记载,慈溪博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晓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www.tmall.com”,在“佳帮手居家日用专营店”,购买“拖把家用一拖净平板2020新款拖布拖地神器免手洗懒人地拖木地板用”“免手洗平板拖把家用一拖净2020新款大号拖布懒人吸水墩布拖地神器”各一把,并于2021年4月23日签收了上述购买产品的快递包裹两箱(运单号码为988××××5376、988××××4493),其中,运单号码为988××××4493的快递包裹包装盒标记有“品名:佳帮手50型配桶刮刮乐平板拖-白灰,委托商:西安佳帮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商:浙江佳家日用品有限公司”,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显示,“佳帮手居家日用专营店”企业名称为“西安佳帮手日用品有限公司”。

霸州亮洁公司发送给慈溪博生公司的《催告函》记载,“另外,2021年5月13日,贵司还以涉案专利为权利基础,对我司的销售商西安佳帮手日用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上运营的店铺佳帮手居家日用专营店中销售的拖把家用一拖净平板2020新款拖布拖地神器免手洗懒人木地板2021……发起商品投诉”“收到相关投诉材料后,我司对被投诉商品与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进行了逐项技术特征比对,审慎判断:被投诉商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我司制造、销售被投诉商品的行为及佳帮手公司销售被投诉商品的行为均未侵害涉案专利权。”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针对霸州亮洁公司、佳帮手日用品公司提起的诉讼是否应与针对其他被诉侵权人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二)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一)针对霸州亮洁公司、佳帮手日用品公司提起的诉讼是否应与针对其他被诉侵权人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

霸州亮洁公司上诉主张本案为由两个同一类诉讼标的引起的两个诉合并而成的普通共同诉讼,在霸州亮洁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合并审理的情况下,不应将针对霸州亮洁公司、佳帮手日用品公司提起的诉讼与针对其他被诉侵权人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在侵权纠纷领域,多个被诉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可以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但是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并不限于基于共同侵权形成的共同诉讼。在多个被诉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时,仍可以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决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对于后一类必要共同诉讼,一旦原告选择在同一案件中对多个被告共同起诉,法院仍可以合并审理而无需征得被告的同意。当然,如果原告选择对多个被告分别起诉,法院并不必然需要在特定诉讼中追加其他关联主体参与诉讼。第二,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专利权人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诉讼可以构成后一类必要共同诉讼。原因在于:首先,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专利权人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时,尽管制造商和销售商分别实施了不同的侵权行为,但是其侵权行为密切关联。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商制造并售出被诉侵权产品后,下游销售商的销售行为属于制造商制造、销售行为的自然延伸。两者针对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同,均以同一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为基础,且侵权结果部分重叠,从而形成了部分相同的诉讼标的。其次,防止裁判冲突的政策考虑。由于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的诉讼均以同一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为主要诉讼标的,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一并予以审理,可以有效防止或者减少裁判冲突的可能性。再次,经济效果的政策考虑。将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的诉讼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一并予以审理,既可以避免专利权人分别起诉制造商和销售商时可能造成的双重得利,又可以适度减轻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及法院的审理成本。最后,这类必要共同诉讼具有法律依据。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一规定事实上已经将针对制造者与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的诉讼作为后一类必要共同诉讼予以对待。本案中,从现有证据来看,佳帮手日用品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霸州亮洁公司在《催告函》中自认佳帮手日用品公司系其销售商且其制造、销售被投诉商品也即被诉侵权产品,但佳帮手日用品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标记的委托商为佳帮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商为浙江佳家公司,故霸州亮洁公司或与佳帮手家居用品公司、浙江佳家公司均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佳帮手日用品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或来源于霸州亮洁公司,或来源于浙江佳家公司。各方实际责任如何虽需经实体审理方能最终确定,但根据初步证据就各被诉侵权人或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事实证明已经达到管辖权异议阶段所需的可争辩程度。针对霸州亮洁公司、佳帮手日用品公司、佳帮手家居用品公司、浙江佳家公司、天猫公司的诉讼可以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故霸州亮洁公司的此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据此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中慈溪博生公司可以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浙江佳家公司住所地有权管辖专利纠纷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台州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为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浙江佳家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慈溪博生公司对管辖法院的选择,系其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霸州亮洁公司住所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在先立案的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霸州亮洁公司主张将本案中其与慈溪博生公司、佳帮手日用品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引起的诉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处理管辖异议的程序性案件,应当适用立案后的现行有效程序性法律规定。本案原审立案时间为2021年6月7日,应适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中的相关程序性规定,原审法院适用已被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条的程序性规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霸州亮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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