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诸暨市宇萍针织化纤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陈**、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诸暨市宇萍针织化纤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15750.39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许操、寿丽萍各自对上述款项按比例承担担保责任本息128937.60元。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2015年12月22日,被告诸暨市宇萍针织化纤有限公司向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头支行借款48万元,并由二原告及许操、寿丽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因诸暨市宇萍针织化纤有限公司未承担还款义务,二原告代为偿还515750.39元。后被告诸暨市宇萍针织化纤有限公司、许操、寿丽萍分文未付。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诸暨市宇萍针织化纤有限公司、许操、寿丽萍未作答辩。

原告陈**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收息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出示,被告诸暨市宇萍针织化纤有限公司、许操、寿丽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和辩解的权利。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系原件,本院作为有效证据认定,并在卷佐证。

综上,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请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案外人浙江省诸暨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头支行与本案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陈**、寿**为被告诸暨市宇萍针织化纤有限公司48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对借款人即被告诸暨市宇萍针织化纤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查明事实,原告陈**、寿**已履行担保债务515750.39元,且农商银行也出具借款还清证明,故原告方有权向诸暨市宇萍针织化纤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两原告与被告许操、寿丽萍对涉案债务与债权人未约定具体的保证份额,各担保人应对涉案债务平均承担四分之一的连带保证份额。被告诸暨市宇萍针织化纤有限公司、许操、寿丽萍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诸暨市宇萍针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陈**、寿**代偿款515750.39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许操、寿丽萍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诸暨市宇萍针织化纤有限公司不能履行部分各自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58元,依法减半收取4479元,由被告诸暨市宇萍针织化纤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许操、寿丽萍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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