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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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浙江雷邦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 浙江永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永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圣格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浙江雷邦实业有限公司、张佩秀、浙江圣格服饰有限公司、永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利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其没有异议。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