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顶新箱包有限公司
瑞安市鸿日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鸿日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瑞安市鸿日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裁判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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