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滕**与许可富系夫妻关系,被告许**、许**系被告滕**与许可富子女,2021年1月许可富因病亡故,被告滕**、许**、许**系第一顺序继承人。2017年7月7日,原告与许可富、被告滕**签订一份合同编号:33015112217076033709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在额度存续期内的前24个月为额度支用期,被告滕**、许可富可以申请支用借款150000元;如果被告滕**,许可富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按照约定利息加收30%计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2017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李**签订一份合同编号:33015112617076490434的《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李**对被告滕**,许可富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7年7月7日,许可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用途为资金周转,利率按年利率6.9825%计息,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7日,还款方式为按等额本息。原告将借款额人民币150000元放贷到许可富的账户。此后许可富、滕**连续3个多月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宣布提前到期并通知被告。截至2021年7月19日,被告尚欠本金47913.05元,利息1584.01元,合计49497.06元,被告李**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另,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费2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借款本金47913.05元及截至2021年7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584.01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9.077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本金47913.05元为基数),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二、被告许**、许**在继承许可富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三、被告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5元,由被告滕**、许**、许**、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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