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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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象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象山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计2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象山支行自行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