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象山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象山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计2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象山支行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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