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如皋金茂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天园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综合异议申请人陆**举证、陈述以及本院(2019)苏0682执4993号执行案卷,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天园公司与被告金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金茂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天园公司工程款130万元,分期给付:于2019年10月31日前至少给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余款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如果被告不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付款,则应当另行承担违约金10万元,原告有权就上述130万元中未付部分及违约金10万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本案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8745元,由原告承担”。因金茂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园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2019)苏0682执4993号执行案件,执行中,于2019年11月20日依法查封金茂公司名下坐落于如皋市金茂国际财富广场益寿路517号2412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19日。

2018年3月23日,金茂公司(卖方)与陆**(买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陆**向金茂公司购买如皋市金茂国际广场益寿路517号2412室不动产,建筑面积47.40m2,单价5050元,总价人民币239370元,2018年3月23日前一次性付款,出卖人于2018年3月26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合同同时载明:已备案合同,备案日期2018-3-23,合同使用类型:权属登记部门留存。

异议申请人陆**分别于2018年1月18日、3月23日向南通煜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转账支付50000元、227865元,两笔合计277865元。

2018年3月14日,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金茂国际三期益寿路517号-1-2412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金额1865.2元。

2018年3月28日,金茂公司向异议申请人陆**开具金额为235482元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1年6月18日,异议申请人陆**在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交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12.10元、房屋买卖契税6728.06元,合计6840.16元。该税收完税证明备注:计税依据224268.57元,房源编号F32068220210017391,位置:金茂国际财富广场益寿路517号2412室,面积46.63平米,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

根据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如皋市金茂国际财富广场益寿路517号2412室权利为金茂公司,建筑面积46.63m2,房屋用途为公寓式酒店。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陆**要求本院中止并解除对如皋市金茂国际财富广场益寿路517号2412室不动产的查封,是基于案涉不动产的实际权利人以其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异议申请人陆**与被执行人金茂公司在2018年3月23日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了全部房款支付,同年3月28日被执行人金茂公司也向异议申请人开具了235482元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结合异议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票据、房屋现状照片及陈述,异议申请人在本院2019年11月20日的查封时间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对价,并实际占有案涉不动产。异议申请人陆**作为一般购房户,其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到金茂公司因欠他人之债所出售给自己的房屋将会被法院查封,其无义务也难以审查房地产开发商对外的债权债务情况,异议申请人陆**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不存在明显过错,其不应承担金茂公司欠他人债务的后果,故不应对其房屋继续进行执行。综上,异议申请人陆**对案涉不动产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尚应足以排除执行,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如皋市金茂国际财富广场益寿路517号2412室不动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2021-11-06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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