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雅鹿公司上诉称,本案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2019年11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并未生效,应当依据2016年7月26日《雅鹿男装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太仓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太仓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中,根据洪**的起诉及提供的证据,双方签订了《雅鹿男装特许经营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现其据此主张经营房屋的租金及退还货品的押金等,双方之间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于2016年7月26日签订了《雅鹿男装特许经营合同》,其中约定“向合同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又于2019年11月6日签订了《雅鹿品牌运营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2》约定“协商不成可向双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从形式审查上看,两份协议双方均签字盖章,可以作为管辖确定的事实依据。两份协议约定了不同的管辖法院,时间在后的管辖协议为当事人最终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时间在后的管辖约定为准。洪**提起本案之诉,应当根据2019年11月6日的管辖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可由其住所的法院管辖。再者,洪**的住所地位于如皋市,其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双方的约定。但因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类民事案件,根据南通市知识产权类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全市范围内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由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雅鹿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民初805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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