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安好时光娱乐会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好时光会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费用合计79786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36446元(以71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24日在海安好时光娱乐会所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经营海安好时光娱乐会所,承包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承包费用为36万元,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支付9万元,同时支付房租每月5.5万元。同时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如产生纠纷,可以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前四个月的房屋租金22万元及前三个月的承包费9万元,其他费用至今未支付。原告为其垫付水电费用18645元,垫付人员工资69215元,被告尚欠原告上述费用合计79786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周*辩称,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后,从2020年1月底开始一直到合同结束,被告由于疫情关系没有继续承包经营,被告多次与原告交涉沟通但未果,所以原告主张的承包费用和房屋租金不应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办公人员薪水应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也没有帮被告代付过,所以这项主张是不正确的,即使原告支付了也是其他法律关系,不在承包经营合同之内。因被告在2020年1月底就不再经营,所以没有水电费需要缴纳,因此原告缴纳水电费没有依据。对原告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利息计算明显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好时光会所的投资人高琼与被告周*经同行介绍认识。2019年9月24日,高琼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周*在好时光会所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由周*承包经营好时光会所,承包经营的方式为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将中心经营权(包括全部设施)发包给承包方,承包经营期间由承包方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期限为一年,即从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承包费为36万元/年,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即9万元,每一期到期日前五日内支付下期费用,同时支付房租55000元/月。双方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承包方如未按期足额支付承包费用的,每天应按未付金额的0.5%向发包方交纳滞纳金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好时光会所按约向被告周*交付了合同项的相关资产,将好时光会所KTV交与被告经营;周*共给付好时光会所前四个月的租金22万元,承包费9万元,合计310000元。

合同履行期间,“新冠××疫情”爆发,由于受疫情的影响,被告周*承包经营的好时光会所从2020年1月底开始停止营业。2020年5月12日以后,“新冠××疫情”警报逐步解除,社会经济秩序全面恢复,但被告承包经营的好时光会所一直未恢复营业,其间,原告好时光会所投资人高琼以微信方式与周*沟通,要求履行合同,给付承包期间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等,周*未予理涉。2020年9月3日,高琼通过微信向周*发送关于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通知,内容为,“周*:2019年9月24日,你和海安好时光娱乐会所签署了《承包经营合同》及《固定资产盘点表》、《好时光资产盘点表》,接收了好时光娱乐会所的经营设施及经营手续,承包好时光娱乐会所。在承包经营期间,你仅履行了部分合同付款义务。目前,你已经拖欠发包方承包费、租金等七十余万。另据悉,你还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水电费等费用。在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及政府同意全面复工复产后,我方多次联系你,希望你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你至今未有任何答复。现书面通知你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拒不付款,请你在2020年9月5日九时在海安好时光娱乐会所向我方办理资产清点和交接。如拒不到场,视为你放弃一切权益。海安好时光娱乐会所高琼2020年9月2日”;同年9月4日,高琼又以微信通知周*到会所进行交接,内容为“周*你好,本人于2020年9月2号给你微信发了(承包经营合同)通知涵,请你于2020年9月5号至海安好时光进行交接,今天再次通知你,如逾期不来,则为违约,本人有权将海安好时光娱乐会所经营权收回!”,但周*未予理睬。后周*未能履行合同,亦未向原告交纳承包费及租金等费用,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未能履行,引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好时光会所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周*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其他财产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

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承包经营合同、关于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通知、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审理中,原告好时光会所提交了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1月份办公人员的薪资表,以证明被告在经营期间尚欠员工工资69215元,原告好时光会所同时提交了收据一份,以证明被告在2020年1、2月份间拖欠的水电费18645元;被告周*质证认为薪资表系单方制作且未发生,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便发生了亦系另一法律关系,对收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收据系2020年9月5日手写,2020年1月底受疫情影响,好时光会所不再营业,不存在高额的水电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应当按约履行给付承包费用及租金义务,逾期给付,还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好时光会所要求被告给付承包费用及租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同时要求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滞纳金的请求明显偏高,应予调整。被告经营期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被告停业后一直未能恢复营业,疫情期间的承包费用和租金,应当予以适当予以减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本地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免除被告三个月的承包费用和房屋租金。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代偿的员工工资,原告无证据证明已经代偿了相关人员的劳动报酬,即便已经代偿了,亦与本案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理涉,原告有证据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被告经营期间代垫的水电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被告未能提供水、电费产生的时段、依据等以及缴纳水、电费用的正式票据,仅凭一份手写的收据主张权利,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被告有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周*未能及时履行协议内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如未按期足额支付承包费用的,每天应按未付金额的0.5%向发包方交纳滞纳金”,原告考虑到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在起诉时要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被告主张滞纳金,但标准依然偏高。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违约情形、疫情影响以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两倍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时间从2020年7月1日开始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好时光娱乐会所承包费和房屋租金合计455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两倍赔偿原告海安好时光娱乐会所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海安好时光娱乐会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44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16664元,由原告海安好时光娱乐会所负担7161元,由被告周*负担950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账号:32×××16-038634,开户行:建设银行海安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44元。

裁判日期 2021-08-31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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