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鲍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农商行王鲍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郁*偿还贷款本金4909.93元,支付逾期利息401.48元、违约金277.1元(计算至2021年8月17日),合计5588.51元,并支付以本金4909.9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4日,郁*向原告申办信用卡一张,原告为其办理额度5000元的圆鼎贷记卡(卡号:62×××42),被告在信用卡使用期间累计透支本金4909.93元,该款逾期未归还已构成违约。截止2021年8月17日,被告结欠信用卡透支本金4909.93元、逾期利息401.48元、违约金277.1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郁*未作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4日,郁*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后于同年11月14日为被告办理额度为5000元的圆鼎贷记卡(卡号:62×××42)。农商银行圆鼎贷记信用卡的申请表中申请人签署栏载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圆鼎贷记卡申请表》的业务收费表一栏明确约定“透支利息为年利率18%(即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被告郁*在申请人处签字。截止2021年8月17日,被告结欠信用卡透支本金4909.93元、逾期利息401.48元、违约金277.1元,合计5588.51元。

另查明,《圆鼎贷记卡领用合约》第一条第七款约定,被告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电话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及时与原告联系办理资料更新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如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最后已知地址(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并且不论该地址是一个邮政信箱或是一个居住地址或营业地址)也将作为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只要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传票、裁决文书的执行文书等)由法院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本院认为,被告郁*向原告农商行王鲍支行申领信用卡而形成的信用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如违反相关约定,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郁*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及时归还透支款项,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并支付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妨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鲍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09.93元,支付逾期利息401.48元、违约金277.1元,合计5588.51元(截止2021年8月17日),并支付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本金4909.9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及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26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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