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家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农商银行茅家港支行诉称,2016年12月30日,被告在原告处申办20000元额度的圆鼎贷记卡(卡号为62×××06)一张。截止2020年8月17日,被告逾期贷记卡本金19609.93元、逾期利息1848.86元、违约金1793.1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能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贷记卡本金19609.93元、逾期利息1848.86元、违约金1793.12元(截止2020年8月17日),并支付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及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包**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被告包**向原告农商银行茅家港支行申请办理额度为20000元的圆鼎贷记卡。原告农商银行茅家港支行核准后为被告包**开立了帐号为62×××06、额度为20000元的圆鼎贷记卡一张。被告包**申领时声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圆鼎贷记卡申请表》的业务收费表一栏明确约定“透支利息按日利率0.5‰计收(即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另外,《圆鼎贷记卡领用合约》第一条第五款特别约定“甲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电话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办理资料更新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后被告包**开始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但仅归还了部分款项,尚有欠款未能按期足额归还。截止2021年8月17日,被告包**结欠原告农商银行茅家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609.93元、逾期利息1848.86元、违约金1793.12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圆鼎贷记卡申请表、圆鼎贷记卡领用合约、圆鼎贷记卡章程、交易记录、欠息证明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而形成的信用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如违约,则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及时归还透支款项,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截止2020年8月1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9609.93元、逾期利息1848.86元、违约金1793.12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以尚欠信用透支本金19609.9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并以应付未付利息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及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为基数,按5%计算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一并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家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609.93元、逾期利息1848.86元、违约金1793.12元(计算至2020年8月17日),并支付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19609.9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和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及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为基数,按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元,依法减半收取1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