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382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1-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