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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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8922.7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7月7日为27604.86元,以本金788922.7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起按月利率4.75‰加收50%计收罚息;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未按期履行的,自逾期次日起,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路南端的房产及所占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土土地证号:安吉国用(2002)字第401-19**]准予采取拍卖、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167万元内享有第二顺位受偿权; 三、被告***、***对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对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在最高债权额12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8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1098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