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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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查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新沂市恒业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新沂市凯达恒业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苏北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邓**、胡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6)苏0381民初7724号民事判决书。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另查明,2017年9月29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单户资产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将其依据上述判决取得的对被执行人新沂市恒业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以及该债权有关的全部从权利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017年12月20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在《江南时报》上刊发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确认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享有该债权。 2020年1月14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APACInvestmentVILimited(亚太投资六号有限公司)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又将上述债权本息、其他费用及相应的从权利全部转让给了APACInvestmentVILimited(亚太投资六号有限公司)并进行书面确认。2020年3月19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APACInvestmentVILimited(亚太投资六号有限公司)在《江苏金融报道》上刊发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确认APACInvestmentVILimited(亚太投资六号有限公司)享有该债权。 2021年2月7日,APACInvestmentVILimited(亚太投资六号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城南新区铭图机械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又将上述债权本息、其他费用及相应的从权利全部转让给了盐城市城南新区铭图机械有限公司并进行书面确认,且已向全部被执行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各债权人债权转让事宜,要求其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新区铭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APACInvestmentVILimited(亚太投资六号有限公司),APACInvestmentVILimited(亚太投资六号有限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盐城市城南新区铭图机械有限公司,三次债权转让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故申请人要求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盐城市城南新区铭图机械有限公司为本院(2016)苏0381民初7724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