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丁建、潘**偿还原告本金38.1万元;2.许**就本金38.1万元有权就被告所抵押的位于仪征市的房产所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1月18日,被告因生意扩张向原告协商以房屋抵押借款60万元,当天,原告转账60万元给被告;2018年1月22日,两被告将其所有的解放路9号帝景蓝湾21-407房屋向原告设立抵押权。后被告实际使用资金50万元,之后在原告追索偿还10万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2018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书》一份,载明60万元借款协商事项,证明双方借款事项约定借款本金、期限、房产抵押以及利息约定;

2.2018年1月18日转账记录一份,载明原告向两被告支付了60万元的借款金额,证明借款的交付;

3.2018年5月8日转账记录一份,载明原告转出20万元给被告,证明借款的交付。

被告丁建、潘**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借款60万元的房屋抵押、月利率2分、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2月17日等事项,同日,原告向被告通过转账支付了60万元的借款金额,被告通过赵小飞转账偿还给原告319000元;2018年1月22日,两被告将其所有的解放路9号帝景蓝湾21-407房屋向原告设立抵押权;2018年5月8日,原告再次转出20万元给被告;之后,原告自认被告偿还了14万元利息及10万元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一、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主张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8.1万元,有转账记录、借款合同等证据证实,应当予以支持;二、原告主张就被告所抵押的房产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因2018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书》明确约定了抵押权、还款时间,18.1万元未偿还债权可在抵押权项下主张;2018年5月8日的20万元借款利息、期限约定不明,且不属于抵押权项约定的范围,无法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包括质证在内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建、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借款本金381000元;

二、被告丁建、潘**在18.1万元范围内,有权就被告所抵押的位仪征市7的房产所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录

涉案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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