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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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新金雁机械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莱州新金雁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45422元(暂计至2019年11月11日);同时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并由被告盛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莱州新金雁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动产抵押登记编号烟莱州工商抵登字(2018)第044号、045号的机器设备经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莱州新金雁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盛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莱州新金雁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盛军共同负担,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迳付给原告8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8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