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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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健清偿截止到2020年8月26日的信用卡消费金额18692.35元,消费利息44613.06元,消费费用1879.58元,合计65184.99元;2.判令被告偿还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3、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健辩称,我申请完信用卡就借给朋友使用,大概在2014年建行工作人员联系我,我才知道我朋友没有按时还款,现在已经联系不上那个朋友了。我愿意偿还上述款项,但目前没有能力,希望可以分期偿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签字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及所附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账户信息、委托代理协议等证据。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20日,被告王健在阅读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及章程后,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一份,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43×××50的信用卡。被告接受上述信用卡后,多次持卡进行了透支消费和取现,未及时清偿透支的款项。截至2020年8月26日被告共计透支本金18692.35元,因逾期还款产生利息44613.06元、消费费用1879.58元,合计65184.99元。原告委托了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就本案代为诉讼,但尚未实际支出律师费。

另查明《中国建设银行鲁通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第七条规定“甲方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持卡人截至到期还款日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本行每次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还款违约金,最低5元或1美元或1欧元,币种与相应的最低还款额相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持卡人所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王健向原告提交龙卡汽车卡申请,并承诺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等的规定,原告接受被告的申请,向其发放了信用卡,被告接受信用卡并刷卡消费后,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及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及时偿还借款,不及时偿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的借款本金并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及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支付费用、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并未实际支出代理费,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健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截止至2020年8月26日的信用卡消费本金18692.35元、消费费用1879.58元、消费利息44613.06元,共计65184.9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健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按透支额依照《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的规定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被告王健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720元,由被告王健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720元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7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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