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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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泰市国有土门林场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泰市国有土门林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牛*退回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工资124863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来是原告单位职工,因被他人举报“吃空饷”,经上级部门查证属实,落实被告自2014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没有上班,但却领取了工资,确属“吃空饷”行为。2019年7月被告离职,其事业编制也被一并核消,并解除聘用。经原告及上级部门多次做工作,追回了被告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吃空饷工资91908.95元,但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吃空饷的工资124863元,被告拒不退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案原告按不当得利纠纷起诉不当,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泰市国有土门林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