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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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汶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愫忞置业有限公司 新泰市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汶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保全费3520元,及8170元,由原告山东汶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