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泰市创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泰市创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崔*返还原告新泰市创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款项127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判令第三人秦*对诉讼请求第一项中105000元及利息承担返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崔*原系原告新泰市创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崔*管理原告银行卡及密码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18日私自将105000元转至第三人秦*名下。2021年5月16日,被告崔*将原告收取的辅导费用22600元据为己有。2021年5月21日,被告崔*从原告处离职,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崔*催要后,被告崔*拒不返还。为此提起诉讼,望贵院实现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9月起被告崔*使用原告款项,借给第三人秦*,被告崔*向第三人秦*借款是以崔*个人名义,并由第三人秦*出具了相关借款凭据,因此第三人秦*与被告崔*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崔*使用原告款项开始时原告并不知情,但后来原告法定代表人隋秀秀同意被告使用该笔款项,并收取被告崔*支付的利息,且被告崔*已偿还部分款项。据此,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综上,原被告之间、被告及第三人之间均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非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故原告新泰市创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所诉法律关系与经审查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应另按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处理。双方争议的其他款项系原被告合伙内部财务管理纠纷,现双方未进行清算,应由双方协商或进行清算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后予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泰市创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