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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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肥城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肥城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肥城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计352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被告李*、于**、孔*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