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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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在预缴受理费期间,以欲与林**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在受理费缴纳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不再另行收取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撤诉。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