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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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园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园信用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园信用社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