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园信用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园信用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园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1-24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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