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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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10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52,640.93元及利息,执行费690元,已强制执行了4,695.39元,剩余47,945.54元及利息和执行费尚未履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裁判日期 | 2021-10-10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