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河市鼎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邦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邦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邦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7806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86元、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江苏邦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1-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