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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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河市鼎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邦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邦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邦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7806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86元、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江苏邦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