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霸州市鸿泽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除法定情形之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现王新颖与霸州市鸿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破产债权及相关利息转让给霸州市鸿泽贸易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6月18日将债权转让事宜告知被告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故霸州市鸿泽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取得王新颖对被告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本案中王新颖的相关诉讼权利一并转移,因此,霸州市鸿泽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霸州市鸿泽贸易有限公司替代王新颖作为本院原告参加诉讼,王新颖退出诉讼。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九条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条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裁判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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