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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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新都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固安县君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固安县固安镇聚诺建材销售中心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及执行案件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因此各法院应将出票人为华夏幸福公司关联公司的票据纠纷案件全部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2民初4419号民事裁定,依法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固安县新都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固安县君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廊坊市固安县,故固安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固安县新都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公司的子公司,该案件应由廊坊中院集中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