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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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固安县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固安县宏建科岩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或相关诉讼及执行案件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固安县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涉案票据的出票人,同时也是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同时诉讼标的额为612910.68元,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2民初4882号民事裁定,依法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固安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廊坊市固安县,故固安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该案件应由廊坊中院集中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