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全椒威正冷库租赁有限公司
全椒县威正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全椒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全椒县威正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代偿的银行借款本息3346701.34元,并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9.135%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截止2021年8月20日为95113.25元,合计:3441814.59元);2、判决第一被告支付律师费5万元;3、第二、三、四、五、六、七、八被告对第一被告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如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前述款额,原告拍卖变卖被告何**、钱**抵押物(全国用(2014)第0572号以及全字第2014000666号房地产,详见抵押物清单)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22日,因被告威正种业公司向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贷款400万元,原告为其向银行提供信用保证,被告何**、钱**以其房地产抵押作为反担保,同时被告蒋茂虎、潘成霞、蒋正、柳**、蒋*、余**、威正冷库公司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作为反担保,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如发生代偿被告应按照该笔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向原告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向银行的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期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后银行向原告主张担保责任,原告无奈于2021年4月30日向银行代偿了银行借款本息3346701.34元。原告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具此状,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蒋正、蒋茂虎、潘成霞、柳**、全椒威正冷库租赁有限公司辩称(书面答辩):被答辩人代偿的比例超过“4321”风险分担模式中约定的比例承担保证责任,其恶意代偿并向答辩人进行追偿的行为,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被答辩人主张的资金占用费,规定在《委托担保合同》第八条的违约责任中,实则具有违约金性质,上浮50%的年利率作为违约金标准过高,远远超过担保公司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实际损失,应予调减。被答辩人主张的律师费,并未提供发票、付款记录等予以证明该损失实际产生,即便实际产生,也应包含在前述被答辩人主张的资金占用费中,不应单独主张(详见书面答辩状)。

余**:同上述答辩意见。

何**:我房子抵押了,我愿意承担责任,如果房屋拍卖我要求按评估价格计算,不能按照拍卖价格计算房价。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2日,威正种业公司(甲方)与全椒担保公司(乙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保证的范围,乙方依据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400万元4723631220200001号《借款合同》的主债务。如果乙方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自代偿之日起,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为甲方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由乙方代偿的,甲方应就代偿的全部款项向乙方另行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收取方式按该笔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收取,并自代偿之日起为起息日至代偿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计算方式为:乙方代偿金额的余额×甲方与贷款人约定年利率×150%/360×违约天数)。

同日,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债权人)与全椒担保公司(保证人)《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400万元,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务的一切费用等;按“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即2015年3月1日四方签署的《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日,威正种业公司(甲方)与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屏支行(乙方)签订4737691220200001号《南平支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2日;年利率6.09%,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乙方有权单方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未到期的债务本金、利息等。同时,全椒担保公司(甲方,保证人)与蒋茂虎、潘成霞、蒋正、柳**、蒋*、余**签订《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约定:鉴于威正种业公司拟向银行贷款400万(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应借款人要求,甲方与借款人于2020年1月22日签订了全担(委保)字202013003号《委托担保合同》,乙方自愿为甲方对借款人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乙方担保的主债权为400万元,反担保的范围为上述《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本反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无论借款人因何未按约定归还借款,乙方无条件代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及时通过甲方向贷款人归还贷款;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本协议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如果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借款人有不履行到期债务等违约或发生本协议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甲方有权同时向乙方和物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甲方有权选择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不必先主张实现物的抵押权),乙方和物的所有权人对被担保的债权均负有连带清偿义务。同时,全椒担保公司(甲方,保证人)与威正冷库公司(反担保人,乙方)签订《企业信用反担保合同》,约定内容与上述《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内容一致。全椒担保公司(甲方,抵押权人)与何**、钱**(抵押人,乙方)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完全权利全国用(2014)第0572号以及全字第2014000666号房地产抵押给甲方,作为反担保,该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是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抵押期限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2日,抵押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0年1月22日,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将400万元发放至威正种业公司账户。2021年1月22日后,威正种业公司未按期还款。2021年4月30日,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向全椒担保公司发出《关于要求代偿威正种业公司400万贷款本息的报告》:要求全椒担保公司按照“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承担保证责任。同日,全椒农村商业银行出具说明:由全椒担保公司按4321模式代为偿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本息合计4183376.67元,按照4321模式代偿80%计算应为3346701.34元。2021年5月1日,全椒担保公司向安徽农村商业银行代偿3346701.34元。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全椒担保公司提供的《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企业信用反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房产证、借款凭证、还款凭证、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全椒担保公司与威正种业公司、蒋茂虎、潘成霞、蒋正、柳**、蒋*、余**、威正冷库公司、何**、钱**分别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企业信用反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及全椒担保公司与全椒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全椒农村商业银行与威正种业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签订后,全椒农村商业银行将400万元发放至威正种业公司账户,威正种业公司未按月付息,已构成违约,全椒农村商业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威正种业公司偿还未到期的借款,全椒担保公司依据《保证合同》为威正种业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了偿还责任,依约代为偿还本息3346701.34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威正种业公司追偿。故对全椒担保公司要求威正种业公司支付代偿款3346701.3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全椒担保公司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9.135%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该标准也未超过法律规定,故全椒担保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全椒担保公司诉请要求威正种业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因未提供正式发票予以证明,无法证明已实际支出,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蒋茂虎、潘成霞、蒋正、柳**、蒋*、威正冷库公司就威正种业公司向银行贷款的债务对全椒担保公司提供了反担保,约定对主合同即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提供连带保证,且担保人和物的所有权人对被担保的债权均负有连带清偿义务,故蒋茂虎、潘成霞、蒋正、柳**、蒋*、余**、威正冷库公司应对威正种业公司所负借款本息、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何**、钱**以其房产为全椒担保公司的保证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且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故全椒担保公司在威正种业公司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威正种业公司、蒋茂虎、蒋正、柳**、蒋*、威正冷库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全椒县威正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346701.34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346701.34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9.135%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蒋茂虎、潘成霞、蒋正、柳**、蒋*、余**、全椒威正冷库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3346701.34元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全椒县威正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付前项款额,则原告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何**、钱**提供抵押的位于全椒县以及全字第2014000666号房地产),所得价款对第一项中3346701.34元及资金占用费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367.5元,由原告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全椒县威正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蒋茂虎、潘成霞、蒋正、柳**、蒋*、余**、全椒威正冷库租赁有限公司、何**、钱**共同负担163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11
发布日期 2021-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