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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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这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明上海普睿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上海莘中路支行的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7448)余额超出1,828,105元后,解除对上海普睿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零一条……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