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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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新光大家电经销有限公司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再审认为,杨忠玲、张广德再审期间提交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主张海尔财务公司原审提交的《个人连带保证合同》上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原审法院就本案《个人连带保证合同》是否系杨忠玲、张广德所签订的基本事实未予审查。杨忠玲、张广德再审期间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授信协议》及附件《地址确认书》、《买方信贷借款合同》及附件《地址确认书》中杨忠玲、张广德的签字进行鉴定。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案件受理费9301元,由杨忠玲、张广德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