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农行丰都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16.31元;2、判令被告支付分期利息、复利,具体为:截止2021年9月7日,利息143.31元;从2021年9月8日起的利息,以欠款本金2216.31元为基数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2021年9月8日起的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至利息还清时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3、判决被告支付截止2021年9月7日止的违约金58.31元;从2021年9月8日起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4、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元及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1日,殷*向原告申办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农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约定:1.对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还款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5%的滞纳金(违约金);2.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违约金按月计收复利;3.申请人构成违约,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本金。若未能按期偿还的,银行有权把全部未偿还分期本金计入信用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并有权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殷*领取该卡后,进行取现、透支、消费等,截止2021年9月7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216.31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经多次催收,其拒绝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殷*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殷*向农行丰都支行申办信用卡,并签订了领用合约、章程等,该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前述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农行丰都支行向殷*发放了信用卡并授信,殷*使用该卡取现、消费后未及时如约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综上,农行丰都支行要求殷*支付所有欠款本金、违约金、利息、复利、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借款本金2216.31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截止2021年9月7日,利息143.31元;从2021年9月8日起的利息,以欠款本金2216.31元为基数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2021年9月8日起的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至利息还清时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截止2021年9月7日止的违约金58.31元;从2021年9月8日起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并支付律师费1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殷*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方在履行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18
发布日期 2021-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