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丰都县第一中学校
重庆市丰都县创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张*、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重庆市丰都县第一中学校支付原告货款5676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日,被告重庆市丰都县第一中学校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创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购买海尔空调共计139台及风扇150台、2台排气扇用部分辅材。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创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短缺,便邀请二原告合伙共同完成这次采购任务,并于2019年12月4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张*投资630000元,原告秦*投资200000元。张*于2019年12月4日支付投资款200000元,2019年12月5日支付投资款110000元,于2019年12月15日支付投资款310000元;秦*于2019年12月15日将投资款支付完毕。利润甲乙丙三方各占33.3%。后张*、秦*将投资款按时汇入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创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帐户,并开始采购空调及相关辅助材料,二原告在现场进行安装工作,二原告在安装完重庆市丰都县第一中学校78台空调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创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宗刚畏罪潜逃,从2020年3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业姿态,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经安装的空调部分原告无法行使权利。经原告多次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第一中学校协调,对二原告已经安装的空调进行了验收,并于2021年3月23日出具了验收合格报告,通过结算应付款项为567600元。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合作协议、银行转账凭证验收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由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创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怠于行使债权,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第一中学校辩称:已安装空调78台及货款为567600元属实,其余事项不清楚。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创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8月2日,重庆市丰都县第一中学校(甲方)与重庆市丰都县创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价款共计1047925元的海尔空调、风扇、排气扇用部分辅材等,于2019年8月30日前交货至甲方处。

同年12月4日,重庆市丰都县创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甲方)、张*(乙方)、秦*(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张*投资630000元(2019年12月5日到账300000元,同月15日到账330000元),秦*投资200000元(2019年12月15日到账);利润甲乙丙三方各占33.3%;违约金50000元。张*分别于同月4日、5日、12日向该公司转账200000元、110000元、310000元;秦*于同月12日向该公司转账200000元。后张*、秦*在现场安装78台空调后,重庆市丰都县创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宗刚因涉嫌其余经济纠纷离去致该公司一直处于停业状态。重庆市丰都县第一中学校发函解除合同并另行购买相应货物并安装完毕。2021年3月23日,重庆市丰都县第一中学校出具了验收合格报告单(张*签字确认)载明应付款项为5676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合作协议》、银行流水、验收合格报告单、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核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本案中,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创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二原告之间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享受权利,现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创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已实际停业多时致合同解除且无法与合同相对方结算支付,进而导致与二原告的合伙结算无法进行,而二原告直接深度参与了与合同相对方暨被告重庆市丰都县第一中学校履行合同的过程并与之进行了结算,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二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创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余结算问题,相关权利人可另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第一中学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秦*尚欠货款567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76元,由原告张*、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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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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