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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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