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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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州仲裁委员会【2016】榕仲裁字第032号裁决书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