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雷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网元圣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赔偿200 000元,包含律师费10 000元。事实和理由:网元圣唐公司拥有计算机单机游戏《古剑奇谭一》(以下简称涉案游戏)著作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许可使用权。网元圣唐公司发现雷震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共同经营的网站(域名yxbao.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上非法传播涉案游戏,网元圣唐公司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雷震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游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网元圣唐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严重扰乱了网元圣唐公司对涉案游戏正常市场发行秩序。

雷震公司答辩称:一、法院不应受理本案,根据网元圣唐公司的授权期限,其起诉不具有主体资格,且至本案立案时授权已过期;被诉侵权行为的保全时间是2018年10月12日,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期;二、涉案网站于2016年3月26日登记至雷震公司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而涉案游戏上传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早于登记时间。雷震公司并未实际管理运营网站,网站实际上由其员工案外人莫胜淼实际管理,其已提交委托书对此予以承诺。三、涉案网站未主动提供涉案作品,未构成直接侵权,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四、网元圣唐公司对于涉案软件是否能正常运行未进行举证。五、网元圣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无证据证明,且要求赔偿金额过高,涉案网站规模小、流量小、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也极小。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网元圣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游戏的外包装上载明,游戏名称“古剑奇谭配音完全版”,制作: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烛龙公司),代理:网元圣唐公司,并标注“eq \o\ac(○,C)2014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拥有本产品之著作权”。2017年1月1日。烛龙公司出具《著作权声明》,将《烛龙古剑奇谭游戏软件》V1.0的著作权全部权利(包含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切与该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许可网元圣唐公司使用,该许可为专有使用权,包含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018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出具了(2018)京公明内民证字第148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18年10月12日,公证人员和网元圣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在北京市公明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一台计算机(该计算机安装有“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并已经通过公证处网线、网口连接至互联网)进行证据保全操作。公证步骤显示对本台计算机上保存的有关浏览的历史记录等情况进行了删除。随后在该页面浏览界面的地址栏输入www.miitbeian.gov.cn,敲击回车键,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公共查询”,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备案信息查询”,进入相对应页面,在“网站域名”栏处输入“1188.com”,在“输入验证码”栏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苏网文[2016]0851-015号”,进入相对应页面,显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名称为雷震公司,网站域名包括http://www.1188.com/、www.wanyx.com在内的7个域名,有效期自2016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首次签发时间为2013年12月21日。在网站域名栏输入“www.yxbao.com”,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合集”,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国产武侠单机游戏推荐”栏,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古剑奇谭中文版”,点击“百度云高速下载”,使用百度网盘下载:“古剑奇侠中文版”,显示涉案游戏的更新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点击“立即下载”,网盘上传者:刀*丹青,下载软件包为“gujianqitanzuizhongzhenghebanzhongwenban.zip”;点击“古剑奇谭中文版”,网盘上传者:wa***51,下载软件包为“gujianqitanzhongwenban.zip”。

网元圣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安装前述公证下载的上述二软件包文件截图,解压“gujianqitanzhongwenban.zip”,点击安装,安装页面轮番播放“玩游戏网、1188网页、牛游戏网”等信息,安装完成生成“古剑奇谭中文版”快捷方式,双击进入启动游戏界面,该界面出现“快吧游戏”、“快吧下载”、“功能介绍”、“意见反馈”点击启动游戏,能够正常运行涉案游戏。解压“gujianqitanzuizhongzhenghebanzhongwenban.zip”,点击立即安装,页面轮播“玩游戏网、1188网页、牛游戏网”等信息,安装完成生成“古剑奇谭最终整合版中文版”快捷方式,双击进入启动游戏界面,该界面出现“快吧游戏”、“快吧下载”、“功能介绍”、“意见反馈”点击启动游戏,能够正常运行涉案游戏。网元圣唐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古剑奇谭》系列游戏所获奖项、出版手机游戏、电视剧、图书等的相关证据,用以证明涉案游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光盘、涉案游戏封底封面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网元圣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网元圣唐公司提交了涉案游戏光盘外包装,根据外包装显示信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烛龙公司为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烛龙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将涉案游戏著作权全部权利专有许可网元圣唐公司使用,包含维权权利。虽然网元圣唐公司至本院起诉之时,授权期限已过,但鉴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尚在烛龙公司给予的授权期限内。故,网元圣唐公司有权对针对涉案游戏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雷震公司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网元圣唐公司发现侵权行为的时间即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应以其进行公证之时即2018年10月12日起算,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期间,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据此,依据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网元圣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时未超过诉讼时效。雷震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虽然公证书载明涉案软件系“刀*丹青”等上传,雷震公司抗辩其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应当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点击涉案链接进入云盘下载页面后,可以下载涉案游戏。从涉案游戏安装过程会出现“快吧游戏” 网页及下载以及轮播其他被告运营的网站信息一节可合理推知,涉案游戏系由涉案网站及前述软件经营者上传至云盘,上述行为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游戏。现本案并无证据显示该行为取得了涉案游戏权利人许可,故该行为构成侵害涉案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涉案网站及软件的经营者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现双方当事人就涉案网站运营主体存在争议,本案中,网元圣唐公司主张依据其提供的备案查询记录、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以认定涉案网站的经营者为雷震公司。雷震公司不予认可,认为涉案网站实际备案和运营主体均为案外人莫胜淼,其公司未参与涉案网站运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显示雷震公司于2013年12月21日首次取得了涉案网站域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侵权行为发生阶段一直经营该网站。雷震公司虽辩称其系代他人登记,并未实际管理运营网站,但其仅提交莫胜淼个人说明属于自制证据,证明力较低,且其认可莫胜淼为其公司员工,其提交的莫胜淼ICP备案信息审核时间晚于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在无具有证明力的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认定雷震公司为涉案网站的运营主体,就被诉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网元圣唐公司要求雷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网元圣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亦未有证据证明雷霆公司向用户提供涉案软件时所获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和后果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合理支出,现网元圣唐公司未举证证明律师费的具体支出数额,本院根据本案案件特点、实际确有律师出庭的事实,酌情支持合理开支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苏州雷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 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已交纳),被告苏州雷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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