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融汇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物业费1499.96元,以及公摊水电费37.4元,合计1537.36元;2.判决被告以欠费金额基数,按3‰/日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违约金958.7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蒋**、熊**系重庆市巴南区房屋所有权人,原告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融汇半岛十二期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支付原告物业费,但被告未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物业费1499.96元以及公摊水电费37.4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蒋**、熊**辩称,欠费金额、时间段属实。被告楼上空调滴水,影响被告睡眠,原告未尽到协调义务。8栋车库被淹,原告未处理。小区因道路权属产生多次纠纷,并发生原告工作人员打人行为。小区接房六年,原告乱用资金恢复开发商的原有设计。小区公共设施包括c区的水池旁,污水未清理,损坏的地板不修理,导致被告差点踩空。综上,物业费及违约金不同意缴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融汇物业公司系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蒋**、熊**系重庆市巴南区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建筑面积59.52平方米。2012年8月1日,原告融汇物业公司与融汇半岛十二期的建设单位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融汇半岛十二期A组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融汇半岛十二期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按建筑面积计算,高层1.80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3.50元/平方米/月,公摊费据实收取,每月15日前缴纳当月物业费,未按时交费,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融汇物业公司依约定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蒋**、熊**未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物业费1499.96元(107.14元/月×14月)以及公摊水电费37.4元。

本院认为,原告融汇物业公司与融汇半岛十二期的建设单位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融汇半岛十二期A组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包括被告蒋**、熊**在内的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依约对小区进行了管理服务,被告客观上也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按时履行支付物业费用的义务。被告楼上邻居的空调滴水问题,属于相邻权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对于被告的其他辩称,被告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物业费减少或不给付的情形,故对于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物业费1499.9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熊**逾期未缴纳物业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同意按照原告起诉当月(2021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以当月欠付物业费为基数,自欠费当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违约金至2021年7月31日为34元,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499.96元,公摊水电费37.4元以及违约金34元,共计1571.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蒋**、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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