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佰景聚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佰景聚美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092.41元,公摊费21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1211元;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经审批名称由重庆凯川悦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佰景聚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7日,原告和重庆凯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从2013年5月7日开始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5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被告如未按时支付物业费及公摊费,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X号高层住宅业主,从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一直拒绝交纳物业费。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提出如上所请。

被告邹**未答辩。

本院认为,2013年5月7日,重庆凯川悦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凯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重庆凯川悦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重庆凯川悦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凯川·紫依云商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3月13日,重庆凯川悦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为重庆佰景聚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依法进行了登记。被告系位于巴南区龙洲湾道角村龙德路X号房屋业主,建筑面积81.81平方米。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佰景聚美物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收取物业服务费。庭审中,原告自愿按照1.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并当庭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物业费3092.41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公摊费已实际产生,原告主张按照每月10元标准收取公摊费210元,并提供水电费发票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到庭的后果,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佰景聚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092.41元及公摊费2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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