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胜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穆**诉称,1.判令三被告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尚欠劳务款(含临时用工、履约保证金)共计2021279.53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以2021279.53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7日止利息为633671.00元);3.本案诉讼费等所涉诉费用由三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三被告作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国际汽贸城项目的劳务承包方,三被告承接劳务以后将其中的木工模板劳务施工业务,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再次分包给了原告组织班组进行木工模板施工。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20日签订了《模板工程劳务合作协议(贵州)》,约定由原告劳务再分包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国际汽贸城项目(26轴至52轴)的基础及主体结构模板劳务人工费承包,含所有小型机具及辅材。原被告双方对木工模板的劳务单价约定为基础、车库、商业、转换层按原告施工的接触成品模板平方计算,每平方按三十八元结算;主楼标准层以上(3.6米层高)按原告施工的接触成品模板平方计算,每平方按三十一元结算;室内钢管架体如有架空的部位超出7米以外的另外每立方按一十三元结算;原告如需临时用工,技工每个230元,杂工每个130元。原被告双方签订完毕该协议以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告方交付了伍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并由原告组织了木工模板班组的劳务工人严格按照《模板工程劳务合作协议(贵州)》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的劳务施工任务完成以后,原告与三被告于2015年9月16日对原告所施工的木工模板方量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贵州孟关汽贸城精品车展示中心模板量》结算表。

被告重庆胜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地域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且案涉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并不知情亦未参加或向原告支付过劳务款。所以被告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穆**向本院提交的《模板工程劳务合作协议(贵州)》载明,原告穆**与被告张**、何**签订该合同,工程名称为贵州省贵阳市孟关国际汽车贸易城精品车展示中心,工程地点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国际汽贸城,承包内容为(26轴至52轴)的基础及主体结构模板劳务人工费承包,(含所有小型机具及铺材)。合同还对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权利及义务、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及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其他事项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十一条约定,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议解决。本案中,原告以三被告未支付剩余劳务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结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来确定。本案符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合同纠纷项下第三级案由中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故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关于如何确定本案管辖权的问题,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是法定的合同纠纷管辖地,原告可以选择被起诉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本案中,原被告未就涉案合同履行地作明确约定。而劳务合同作为双务合同,提供劳务一方所在地及支付劳务报酬一方所在地均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而本案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属于贵阳市花溪区辖区范围。故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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