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居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居美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岺**支付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物业费6335.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岺**系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号巴南府邸小区(以下简称巴南府邸小区)业主,原、被告签订了《巴南府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及被告按月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洋房1.9元/月/平方米、高层1.6元/月/平方米。原告已履行了物业服务,被告岺**拖欠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物业费6335.5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请如上。 被告岺**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岺**系巴南府邸小区XX幢XXXX业主,该房系高层、建筑面积119.99平方米。2018年2月12日,原告居美佳公司与重庆源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岺**签订物业合同,约定原告居美佳公司为巴南府邸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中物业费按建筑面积计算,高层1.6元/月/平方米(含电梯和公摊水电费)、洋房1.9元/月/平方米(含电梯和公摊水电费),物业费按开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计缴,物业费按月交纳及每月10日之前全额交纳当月物业费;合同期限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告居美佳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岺**未按约定向原告居美佳公司支付物业费,拖欠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物业费6335.5元。原告居美佳公司向被告岺**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居美佳公司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物业合同、欠费清单、律师函、快递单及投递明细、物业服务简报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物业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居美佳公司为包括被告岺**在内的涉案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岺**客观上享受了该服务,其应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岺**对拖欠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物业费6335.5元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原告居美佳公司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不妨碍本院依法判决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居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物业费633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