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君悦龙门美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再审申请人天津君悦龙门美食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20)津0104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由人民法院重审。理由:再审申请人与各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将各个被申请人汇入开户名为天津百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内的投资款41万元用于偿还部分租金,但经法院调查,该账户中仅有273761.4元。如再审申请人知晓上述事实,则不可能同意与各被申请人达成调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予准许。

被申请人路伟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在天津百灵投资有限公司帐内投资款41万,是申请人提出来的,他们是经过调查、核对后提出的数据。

被申请人王**辩称,银行的钱数是马宝信提供的,我投资的钱最多,请求作为我的投资款。

被申请人禹春琰辩称,41万前期公司应该知晓的,希望法院能够查询,我是正常的守约方,履行了合同。

被申请人马宝信辩称,这应该属于重大误解。大家都认为是这个数,但是不是这个数,应该依法重审。

被申请人姚岚辩称,不同意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事实与理由如下,关于41万是再审申请人自认的数额,当时在调解的时候我们提出来应该是26万到30万,再审申请人说他核查的是41万。从公平原则上来说,从节省诉讼司法资源来说,这个调解协议合法存在且各被申请人认可,马宝信存在重大违约,那么他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马宝信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现在是混同的。调解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综上,请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经查阅一审卷宗,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12月7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签收调解书。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请求及理由,本院实难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进行审理并主持调解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君悦龙门美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2021-07-29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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