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水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水依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687.7元、停车费9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按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3.律师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停车费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大江滨江花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是巴南区鱼洞望江街x房屋业主,房屋面积138.93平方米,应按每平方米0.55元的价格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按约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却未按约交纳上述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请如上。

被告徐**辩称,原告曾起诉过物业服务费,构成重复起诉,物业服务合同的律师费约定不能约束被告,原告服务不到位,监控缺失,被告的财产安全不能得到保证。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大江滨江花园小区业委会签订的《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小区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对整个小区提供了整体的基础物业服务,被告及其物业客观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应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结合原告诉请,本院确认被告拖欠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687.7元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性、整体性特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服务期间的服务质量均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足以否定被告行使拒交物业服务费抗辩权的合理性,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业委会在法律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对外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反之则不能产生约束全体业主的法律效力。原告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律师费由违反合同约定一方承担,增加了业主义务,应经全体业主明确授权,但原告未能证明该约定系经业主大会授权后而由业委会签订,故不能约束被告,且原告未能证明被告之前拒付物业费用确系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因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具有主观性,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即使存在某一时刻、某一地点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亦并不足以代表原告对整个小区长期以来的物业服务质量状况,而小区环境的改善和管理,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小区开发商、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街道社区等多方面共同努力,被告作为业委会主任,享用小区物业服务资源却拒付物业费,既不利于小区环境改善,也对其他按约缴费的业主不公,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曾起诉被告物业费,但因物业费指向房产房号与证据不符而被驳回,现原告核实证据后以与证据相符的房号起诉物业费支付,不构成重复起诉,故对被告的此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愿撤回停车费诉请,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水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87.7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二、驳回原告重庆水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小额诉讼),由被告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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