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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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 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2017)粤0111民初7582、8752、8753、8754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二、变更(2017)粤0111民初7582、8752、8753、87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在粤A×××××号小型轿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偿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评估费、拖车费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4857.09元、***医疗费4937.52元、***医疗费205.39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4287.42元、***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73596.77元、***误工费、交通费2115.81元,并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变更(2017)粤0111民初7582、8752、8753、87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粤C×××××号小型轿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评估费、拖车费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418.27元、***医疗费1441.76元、***医疗费59.97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0347.94元、***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22211.51元、***误工费、交通费638.55元,并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变更(2017)粤0111民初7582、8752、8753、87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在粤A×××××号小型轿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评估费、拖车费、停运损失8556.79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5923.40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24700.15元、***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819.66元。 五、变更(2017)粤0111民初7582、8752、8753、875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粤C×××××号小型轿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评估费、拖车费、停运损失23044.2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2883.13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66519.70元、***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2207.42元。 六、变更(2017)粤0111民初7582、8752、8753、875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赔偿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评估费、拖车费、停运损失45213.01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9140.75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75512.48元、***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4331元。 七、驳回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582号、8752号、8753号、8754号案原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3468元、3266元、5700.6元、165.1元,由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699元、428元、475.1元、47.8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分别负担231元、1213元、2006元、3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分别负担548元、1204元、1752元、33元,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分别负担990元、421元、1467.5元、48.3元。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针对21533号、21534号、21535号、21536号案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3468元、3266元、5700.6元、165.1元,由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分别负担2566元、2416元、4217.6元、122.1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分别负担902元、850元、1483元、4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针对21533号案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