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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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贝尼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贝尼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中平、黎*、康俊、康*、杨秀明的银行存款8,995,045.12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