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但被执行人冯*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名下的银行存款703274.44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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