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