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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